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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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套规则。

  • 关于一定范围内社会问题的规则
  • 由国家(地区)政权制定;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 可以在司法机构被用作判断案件的根据

应该公正,体现一定条件下的正义观念。(条件不同,人们的正义观念会不同。)

目录

比较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

这两种法系的本质和理念有很大差异,涉及歷史、文化、信仰立场、社会背景等。这裡以简介型式,以法官职能和案例与法典作举例。

案例与法典

由於普通法系主要由案例累积而成,而并非由政府立法机关篇写法典而成,因此必须确立一种制度,确保每位法官都跟随以前法官判案的原则,否则每位法官都随自己的心意判案,法律便不能成形。近代所有普通法的法院均自我规定(这种规定或习惯拉丁文称為stare decisis),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的判例虽然互相没有必然约束力,但如果没有很好的理由,一般都会互相参考,以法律术语来说是有 “说服力”(persuasive) 的案例。

至於大陆法系或称欧陆法系,一向都很重视编写法典,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举例来说,无论在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中,都有一个相同的法律原则,便是有效的合同必须包括 “要约” (offer) 和 “承诺” (acceptance),否则在法律上便不能算是合同。在普通法系的国家里,这个法律原则必定可以在许多判例中找到,但可能并没有任何一条国家法案会列出这原则。可是在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典里,都可能找到以下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採取要约、承诺方式。” 大陆法系便是採用这个方法,把这个法律原则,清楚明确地写出来。

就单以有没有法典这个问题来作比较,英国可算是最不依赖法典的国家,就算连国家的宪法,都是依赖判例发展而来,而没有一本完整的文献称為宪法。美国虽然也是普通法系国家,但由於歷史原因,在立国时已经有宪法。而且,近代美国也会将某些范畴的普通法写成法典,以配合近数十年来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至於香港,《香港基本法》便是小宪法。相比之下,中国和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便是百分百依赖法典。

法官职能

普通法系国家,法官的判词能够影响法律的发展,因此在挑选法官时著重掌握和运用案例的技巧,可以说,普通法系国家要求的法官的质素正好与成功的私人执业律师的要素一致,因此普通法系国家在任命法官时多数会从私人执业多年而且成功的律师中选任,而有不少普通法系律师也视法官為事业发展中光荣的转捩点。

相对而言,不少大陆法系的国家认為法官主要职能是解释和运用法规的职能,因此不认為当法官的必定要有过在法律市场中当私人执业律师的 “经验”。

除了解释和运用法规的职能外,在诉讼时,大陆法系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会主动地介入审讯,审查証据,和盘问当事人和証人,因此一般会注重让法官接受司法机关的培训。这一点也是两种法系不同的地方,因為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官好像球赛中的球证一般,处於中立地位,负责确保诉讼双方能有公平机会表达自己的理据,法官不会主动审查証据和盘问証人,而只会聆听双方的陈词后作出判决。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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